#微冷 被凍結的《戒嚴法》第十條──錯過第一時間的轉型正義
1987年7月14日,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宣布同年7月15日解除該戒嚴令。在2007年,行政院會議通過,將7月15日定為只紀念不放假的解嚴紀念日。
而在解嚴的同時,以「遵憲、反共與反獨」為三大原則的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》也同時出臺。在三原則的指導之下,行政機關得以拒絕特定人士入境,或是拒絕特定目的的集會與結社。除了前面提到的限制以外,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》還對《戒嚴法》中救濟管道給予限制。
本來《戒嚴法》第10條對於在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,由軍事機關審判的判決有提供依法上訴,重新再審的機會。但是,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》第9條卻限制了這個權利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,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」。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》就這樣明文限制了人權受到迫害的民眾合法救濟的管道。
順帶一提,如果細究1949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的《戒嚴令》,把它和《戒嚴法》拿來相對照,就能發現:陳誠頒布的《戒嚴令》超過了《戒嚴法》的限制。舉例來說,以犯下強盜罪來說,依照《戒嚴令》會處以死刑,而《戒嚴法》僅提到「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」,沒有直接明文處以死刑。